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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5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,在制定重大政策、重大规划,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,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。
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包括对公共卫生安全、健康环境和生活、健康服务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。
【条例全文】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